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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物资、设备邀标(招标)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28    浏览次数: 作者:zichanchu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项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维护学院及物资、设备邀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设备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学院相关设备、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除学院统一招标采购物资设备)。

第三条 根据资产管理处的管理权限和特点,本项目所指的物资和相关设备均采用“邀标”模式进行统一招投标工作,任何个人不得将邀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邀标(招标)。  

第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邀标(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相关专用(专业)设备应向市场推销商公开邀标(招标)。

第五条 根据本项目实际特点,对被邀标单位采取同类型物资、设备报价并不少于3家报价单位。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负责人和院领导对报价单位的报价资料进行会议评比、优化抉择中标物资、设备供应(安装、供应、维护等)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成立设备(物资)采购邀标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院领导;副组长: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组员:项目采购负责人 使用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监督负责人具体负责由经手部门主要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项目邀标(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批准采购计划及邀标(招标)项目;

(二)审定采购邀标(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

(三)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

(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章   范围和权限

第八条 除学院统一调配、购买、招标物资设备外,价格在5万元以上均由资产管理处采取邀标(招标)模式进行选择供应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物资和设备可不实行邀标(招标),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但必须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低廉者从优的原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采用邀标(招标)方式直接采购:

(一)学院统一调配的物资和设备;

(二)学院统一供应的物资和设备;

(三)学院指定供货单位的;

(四)所需设备、物资供货方为唯一生产厂家的;

(五)采用邀标(招标)方式,从时间上无法保证施工的小批量物资。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要求依照本办法提出物资采购邀标(招标)的范围,编制物资采购邀标(招标)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邀标(招标)

第十一条  根据资产管理处的管理权限和具体条件,本项目采取“简化邀请邀标(招标)模式”进行权限范围内的物资、设备招标。

邀请邀标(招标),是指邀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邀标(招标)或竞价邀标(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邀标(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独立法人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竞标,经综合审定后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本项目邀请邀标(招标)的物资设备范围:

(一)进行招标后无人应标的项目;

(二)  学院授权及其它比较特殊物资、设备。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具体情况,物资、设备邀标(招标)人直接根据需要物资、设备的要求编制物资、设备邀标书。邀标书需要明确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随机附件、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等要求。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根据拟邀标(招标)物资、设备的具体情况,在邀标(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的资源调查和价格调查,进行质量及价格比较,拟定邀标(招标)物资拟邀标(招标)的参考价,供评标参考。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邀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邀标(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邀标(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邀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邀标(招标)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邀标(招标)书发出7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邀标(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不要求应标单位编制投标书,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报应标单位报价书(表)。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管理实际情况,资产管理处在收到不少于3家应标单位的报价书(表)后,应在规定时间召开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根据应标单位的报价、设备参数、性能评估、厂家信誉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直接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邀标(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选定中标单位后应立即电话或者书面通知所有应标单位。中标人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按邀标书有关内容由中标人与使用人签订(拟定)相关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签订合同确定合作意向后,一律按照相关合同法律法规执行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zichan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