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避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明确职责权限,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学院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职责权限
第三条无形资产取得、确认、计量、处置等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学院各部门应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
第四条各部门具体职责权限包括:
1.办公室:负责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的管理;
2.教务处:负责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配合引进应用行业先进技术和合作伙伴。
3.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院网络域名、著作权、制度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管理经验资料的管理。
4.人事处:审核涉及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文件。
5.经办部门:提出无形资产购置方案,组织实施无形资产业务取得过程,组织无形资产验收,办理无形资产管理处置,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
6.财务处: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对学院无形资产购置、处置的执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7.资产管理处: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定期进行无形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节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五条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1.学院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按《预算控制制度》执行;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的投资项目,由无形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2.学院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实际需要,并综合考虑无形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产生的实际效果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编制预算;
3.对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
第六条无形资产外购流程:
1.各经办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提出采购申请,对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申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等具体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各级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核后进行采购。
2.学院办公室对合同条款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还应注意采购过程中的保密保全措施。
3.外购无形资产由各经办部门组织,按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各经办部门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取得应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完整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5.资产管理处持发票和相关资料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6.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参照外购程序执行。
第七条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
1.自制无形资产开发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对自制无形资产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报告。
2.学院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3.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依据制作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学院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登录台账。
第四节 日常管理
第八条无形资产经办部门负责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维护本部门无形资产台账。资产管理处定期核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九条 财务处定期核对相关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以确保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价值的真实性。根据购置合同明确的使用期限与估计使用年限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并进行摊销;
第十条学院办公室通过法律手段确立无形资产的合法地位。
第十一条 各经办部门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全范围和政策。保全范围和政策应当足以应对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并应当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应保有记录,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第五节 处置和特许使用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管理处置流程:
1.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管理部门详细填写处置申请表,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
2.各级负责人按权限对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资产管理处置申请表》 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资产管理处在处置前会同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无形资产的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4.财务部门在处置后根据审批人批准的处置申请表,认真审核无形资产管理处置凭证,检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批准权限是否适当等,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流程:
1.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
2.通过审批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对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六节 监督和披露
第十四条 检查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申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无形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未按照制度执行业务,造成无形资产增加、启用、变更、处置不能及时进行处理,按照损失程度相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确保无形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