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学、办公、宿舍场所的管理,规范、合理、充分地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学、办公、宿舍场所的使用率,保证教学、办公、宿舍正常秩序,创造文明优雅、整洁舒适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学院相关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场所管理
第一条本规定的教学场所是指学院各种教室(含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行健馆、剧场、图书馆小礼堂、实验室等用于教学的各类场所。
第二条教务处负责根据教学计划统筹学院教学场所的安排使用。
第三条 学院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如下规定,分别负责教学场所的日常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一)后勤处负责所有教室的日常管理和所有教学场所的课桌椅、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
(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所有教学场所的计算机、网络设施的维修维护和各类计算机教室(含网络计算机教室、互联网络计算机教室)的日常管理。
(三)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基础(公共)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
(四)竞技体育中心负责新健体育馆的日常管理和训练设施的维修维护。
(五)名师课堂办公室负责图书馆小礼堂的日常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六)学院分配给各教学单位管理使用的专业实验室,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四条 学院分配给各教学部门管理使用的教学场所,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五条 院属各部门因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学生社团活动等需要使用教学场所的,须提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活动的内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使用时间;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的,还应按照规定附上学院审批的复印件;日常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或培训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外单位借用教学场所,以不影响学院的教学秩序为原则;借用单位应出具公函,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负责教室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凭学院领导的批示给予相应安排。学院教学场所原则上不对校外个人出借。
第七条向外单位出借教学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资产管理处及后勤处结合市场价共同制定,财务处负责收取。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利用教学场所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教室开展宗教宣传活动。
第九条租用教学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教学场所进行与原来申请不一致的活动;不得将教室转借第三方使用。违者学院取消其使用权,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教学场所使用单位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和各种设施完好,有人为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未经许可,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场所授课、听课或从事其他活动。各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发现有私自进入教学场所的校外人员,应问明情况,劝其离开;如不服从管理,报保卫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凡出借教学场所供外单位举行活动的,由教务处负责提前向保卫部门通报。对校外人员使用露天教学场所举行活动的,保卫部门有权查问核实;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劝其离开;拒不服从的,根据情况可以报警处理。
第二章 办公场所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办公场所是指学院各种教学及行政等用于办公的各类场所。
第十四条办公场所分配、布置、装修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规划、安排。
第十五条各部门办公场所内的安全由本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学院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如下规定,分别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一)各行政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办公场所的日常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二)后勤处负责所有办公场所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
(三)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所有办公场所的计算机、网络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三章 宿舍场所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宿舍场所是指学院公寓楼,用于学生及教师住宿用的公寓场所。
第十七条后勤处负责根据学院教务处及人事处统筹学院宿舍场所的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如下规定,分别负责宿舍场所的日常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一)后勤处负责所有宿舍场所的日常管理和所有宿舍场所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
(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所有宿舍场所的网络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学院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