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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财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28    浏览次数: 作者:zichanchu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学院经营管理行为,强化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院权益,根据《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院行字〔201713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产损失是指学院固定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发生实质性灭失,或导致学院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学院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违规必究、客观公正、惩防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促使学院完善各项监督机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财产损失认定

第六条学院发生财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财产损失的情形并确认损失金额。

第七条  学院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与抽查,在盘点与抽查中及时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划分等工作,对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核实的基础上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

第八条在学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学院内部证据。

第九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学院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学院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部门结案证明或者回复;

(三)相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条  特定事项的学院内部证据是指涉及资产损失的学院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凭证;

(二)资产的盘点记录;

(三)相关的章程、规章、合同、协议、契约、约定等;

(四)学院内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学院的内部核批文件资料及有关说明;

(六)其他经复核的内部证据。

(七)相关当事人的证言、证词或陈述等;

(八)可以反映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据。

第十一条  资产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损失是指与相关人员行为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

(二)间接损失是指由相关人员行为过错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以及学院采取措施减少或挽回的损失金额,应当视同为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  资产损失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较小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其中:

(一)较小资产损失是指学院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学院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学院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学院资产损失金额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学院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工作制度的;

(三)未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四)未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的;

(五)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国家或学院利益的;

(六)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学院资产采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比价分析采购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值相比明显偏高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虚报、瞒报资产采购价格的;

(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盲目支付预付款的;

(七)授意、指使或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拆借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三)超过权限或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四)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清理未达账项的;

(五)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的;

(六)现金未及时入账的;

(七)私设“小金库”的;

(八)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九)支票、票据等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十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责任界定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

(二)主管责任人是指在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的学院负责人。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学院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院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人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其部门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二十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主要包括: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禁入处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罚时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年薪(奖金)、基本年薪(基本工资)或依据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要求赔偿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禁入处理:终身不得被本院聘用或担任本院领导人员;

(四)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时,扣发绩效年薪或奖金、扣发基本年薪或基本工资最低时限为2个月,最高时限为2;扣发基本年薪或基本工资以其50%为限,且扣发后基本年薪或基本工资应当不低于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发生资产损失,在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学院发生较小资产损失,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扣发26个月奖金或绩效年薪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纪律处分。

(二)学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扣发6个月至1年奖金或绩效年薪经济处罚,以及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纪律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扣发26个月绩效年薪(奖金)经济处罚,以及记过、记大过或者撤职纪律处分。

(三)学院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时,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扣发12年奖金或绩效年薪、6个月至1年基本工资或基本年薪经济处罚,以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纪律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扣发12年绩效年薪(奖金)、36个月基本年薪(基本工资)经济处罚,以及记大过、撤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一)经查证确认行为过错情节恶劣,故意或者恶意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预、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对学院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六)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对行为过错有深刻认识,主动交代本人行为过错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过错,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组织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指定有关部门或成立工作组调查取证,核实损失情况,分析损失原因,形成调查报告;

(二)组织责任认定,认定责任性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提出处理建议,并征求相关责任人意见;

(四)审议、下达处理决定;

(五)根据相关责任人申请,组织对处理决定进行听证或者复查;

(六)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院应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责任。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做好损失认定、责任界定工作;人事、财务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人事、财务等部门应根据有关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罚处理落实情况。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追究工作责任,未有效履行的,应当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院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少或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恪守工作职责,保守秘密;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贿赂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聘请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在学院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或评判工作中,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有关审计结果或评判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或调查组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不适用该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学院资产管理处。

(作者:zichan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