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固定资产,是保障完成教学任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的必要物质条件,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证固定资产完整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现有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但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固定资产的分类的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调配、维护和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登记固定资产账目等,确保学院固定资产“不丢失、不损坏、不闲置”。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方法:由学院分管领导统一领导,各处、室、系、部、院等单位领导为本单位固定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处、系、部、院等单位要有一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各类固定资产要管用结合责任到人。
第二章固定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要求
第六条学院各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学院各单位领导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学院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特性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化制度;
三、学院各单位要有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学院各单位要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存放、调拨、使用、维修、报废等情况;
五、学院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理,查明固定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闲置率等情况;
六、学院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需固定资产的购买申请工作;
七、学院各单位要按照程序做好固定资产报废的申报工作;
八、学院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工作;
九、学院各单位领导离任、离职、调动时,要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十、学院所有教职工在离任、离职、调动时,要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监督下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学院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备、室外照明设备)、教室课桌椅、投影设备、多媒体教柜、黑板等教学设施设备,维修工具,花草树木等,归口后勤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学院的消防设备设施、监控设备设施,归口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学院实验、实习设备设施、实验用耗材(包括:各类计算机机房、语音室、画室、制图室的设备设施;各系院实验室的机械、电子等设备),归口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条学院的图书及图书馆内部设施设备,归口图书馆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的所有车辆,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的各类音乐器材、舞台设备、道具、演出服装、乌马河剧场和图书馆小礼堂内设施设备等,归口艺术教育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体育训练器材设施设备,归口竞技体育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的各类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电脑、桌椅、录相、摄影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各类办公软件等),由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以上归口部门若有变动根据实际情况变动进行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对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修应由各单位各学院资产管理员提出维修申请,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报修,请使用《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应由各单位各学院资产管理员提出调拨申请,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拨,请使用《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院批准后进行处置;
(五)请使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审批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年将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年度总结的一项内容,评选“固定资产管理先进单位”和“固定资产管理先进个人”,并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人为造成损坏、丢失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或修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损坏、丢失、闲置率超过本单位固定资产价值15%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参加学院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院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