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购合同管理,防范采购合同风险,维护学院的利益,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采购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了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及具体内容,适用于学院日常所需各种物资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等工作,资产管理处处长、分管院领导和院领导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第四条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等,均属于采购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采购合同的内容。
采购合同包括九项基本内容,即当事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标的全称、价款或报酬,数量和规格型号,品质和技术要求,履约方式和期限、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款,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九项内容必须编写齐全,各项内容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严谨,书写要工整。
第二章采购合同签订
第六条采购签约权限的规定。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共同评标后方可签定。对招标完成后,合同签订金额和招标金额不一致的情况,由使用部门详细书面说明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资产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共同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采购管理员根据审核的比价单起草采购合同。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处长对采购合同文本进行初审。然后按经济合同呈签表流程审批,审批后到印章管理部门签章。
第九条 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1.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前的合同询价、议价、调研、招投标等工作;
2.财务处和申购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采购合同货款和采购合同标的质量检验工作;
3.其他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合同原件。
第三章采购合同履行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学院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采购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二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资产管理处应根据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管理台账”,做好详细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遇履行困难的采购合同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及采购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采购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采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由于对方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采购合同所规定义务的;
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采购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4.其他采购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发生纠纷时,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章 采购合同管理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参与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合同管理的人员不得出现下列情况,否则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泄露或私自更改采购合同的内容;
2.丢失采购合同;
3.损害学院的利益;
4.在参与采购合同制定、签订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采购合同履行的人员违反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责任人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触犯法律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学院保留对责任人的追索权。
第五章采购合同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合同资料的收集、汇总、保存和存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原始凭证、票据的备份和保存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